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4113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为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等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当年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情况为准。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人事、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8500元,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

 

第三章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五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吸引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特设立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在校全日制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等级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最后评定成绩(初试+复试)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特等奖8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前10%(含);一等奖6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10%(不含)30%(含);二等奖4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30%(不含)60%(含);三等奖2000元,排名在本授权一级学科60%(不含)100%

第七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给予1000元额外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四章  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设立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在校全日制第二、三学年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参评基本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良好,遵纪守法。

2.要求每门必修课成绩不低于80分。

3.凡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行为规范而受到处分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以上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学位点排序为依据,设三个等级。一等奖700/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前5%(含);二等奖600/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5%(不含)~20%(含)之间;三等奖500/月,排名为所在年级相应授权学科研究生总人数排名20%(不含)~40%(含)之间。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每学年按照10个月发放。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变动

第十三条 凡上一学期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课程及格”要求为必修课不低于70分),停发3个月奖学金。

第十四条 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学校发文之日起,视其情节停发或取消奖学金:

1)受警告处分的,停发3个月的奖学金;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6个月的奖学金;

3)受记过处分的,停发12个月的奖学金;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5)开除学籍者,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因学籍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学业奖学金:

1)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包括因病休学),不享受奖学金,休学起始日期以学校同意休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返校后可继续享有未发完全的余额;

2)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3)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等学籍处理者,从学校发文之日起取消其奖学金;

4)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取消其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中途变动,研究生处于每月底前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已获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或学术不端行为,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及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质量是高质量学位论文的重要前提条件,关系研究生培养质量。为了切实提升开题报告质量,特设立研究生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奖学金,并建立资助制度。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奖学金评审时间为开题报告结束后3周内。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奖学金设立三个类别,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学金分别为1500元、1000元、500元等。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评审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前期须查阅研究内容涉及的主要文献资料,开展必要的面向实际的调查研究工作,足以支撑开题报告的立论。

2、学位论文拟定的研究目标面向学术前沿、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或行业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共性问题、或区域发展中的重要需求、或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需求等,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

3、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预期成果具有一定的突破。

4、学位论文拟定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能够实现拟定的研究内容,且具有可行性。

5、拟定的研究计划合理,具有明确的中期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的评审程序

1、三等奖的评审

1)各学位点应以学科方向为单位组织开题报告会,在开题报告会的基础上评审三等奖。开题报告会应组织本学科方向一年级研究生参加。

2)各学科方向在开题结束后,向其所在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推荐入围三等奖的优秀开题报告。三等奖名额应不超过当年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总数的20%(不足1名的,三等奖名额至多只有1名)。

3)三等奖由学科方向评审主导,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评分办法,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在三等奖名额的范围之内,视为通过评审。

2、二等奖的评审

1)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在三等奖评审的基础上,择优选拔二等奖候选开题报告。二等奖候选开题报告的名额不超过当年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总数的10%(不足1名的,二等奖候选开题报告名额至多只有1名)。

2)出席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1/2,采用无记名投票评分办法,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在二等奖名额的范围之内,视为通过评审。

3、一等奖的评审

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等奖评审的基础上,择优选拔一等奖的候选开题报告。一等奖候选开题报告的名额不超过当年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总数的5%(不足1名的,一等奖候选开题报告名额至多只有1名)。

2)出席评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1/2,采用无记名投票评分办法,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在一等奖名额的范围之内,视为通过评审。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奖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优秀开题报告的资助

1、对优秀开题报告的获得者,设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其学位论文的研究,提升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一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产生。

2、优秀开题报告获得者可以申请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立项资助:优秀开题报告一等奖可资助项目金额1500/人;二等奖可资助项目金额1000/人;三等奖可资助项目金额为500/人。

3、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的研究工作须参加其所在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接受论文研究的中期进展情况审核,对于研究进度没有达到开题报告中拟定的中期目标的学位论文,学校将终止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的资助,并要求返还已资助金额。

4、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须考察学位论文是否完成开题报告的预定研究任务、研究内容、研究计划,是否达到预定的研究目标,是否取得预定的研究成果。如研究内容、研究计划有所变更,答辩者须说明变更理由,答辩委员会须考察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与开题报告的预期成果相当或者更高。验收结果作为申请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的考察依据之一。

5、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的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七章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标准

奖 励 条 件

0.5万元/

科研处认定的权威期刊,以取得正式采稿通知或刊发为准。

0.2万元/

科研处认定的核心期刊,以取得正式采稿通知或刊发为准。

说明:论文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福建工程学院;与本校老师共同完成的学术论文,学校已对相关老师进行奖励者,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级别

奖励标准

奖励条件

A

1万元/

发明专利

B

0.2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

C

0.1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

注:专利必须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与本校老师共同完成的各种专利,学校已对相关老师进行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负责制定企业标准(前2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前3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前5名)的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奖励金额

奖励条件

A

0.3万元/人�

国家标准

B

0.2万元/人�

行业标准

C

0.1万元/人�

企业标准

注:与本校老师共同完成的各种标准,学校已对相关老师进行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七条  获研究生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特等奖前5名,奖励3000元;一等奖前5名,奖励2000元;二等奖前5名,奖励1500元;三等奖前5名,奖励1000元。获研究生科技作品竞赛省级特等奖前3名,奖励1500元;一等奖前3名,奖励1000元;二等奖前3名,奖励800元;三等奖前3名,奖励500元。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八章  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硕士研究生撰写高质量的学位论文,设立优秀学位论文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应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不符合参评标准的论文,一律不参加优秀论文的评选。

第三十条 参评对象及比例

1、参评对象为当学年度通过论文答辩并获得福建工程学院硕士学位者;

2、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学年度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20%

第三十一条 参评基本要求

1、参评的硕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

2、要求论文送审(3份)及论文答辩成绩均不低于75分,且送审论文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3、论文选题具有本学科的前沿性,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4、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5、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三十二条 评选时间及程序

1、答辩学年度期末申报当学年度优秀学位论文奖;

2、评选材料

1)《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表》一式两份;

2)参评的论文全文6份、中英文摘要各6份;

3)已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专利、成果等材料一式一份;

4)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意见(由研究生处提供)。

3、评选程序

1)论文作者经导师推荐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表》,提交参评论文和有关材料;

2)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审,并在院(系)内张榜公示,上报研究生处。各院(系)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空缺;

3)研究生处对初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4)一等奖要求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论文3份成绩均不低于80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且按照成绩排序的名单在当学年度毕业研究生总人数5%(含)以内;二等奖要求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论文3份成绩均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按照成绩排序的名单在当学年度毕业研究生总人数5%(不含)~15%(含)之间;

5)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之日起10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6)公示期结束后,由主管校长批准确定福建工程学院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正式公布,同时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7)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

1、对评选出的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范围内表彰。

2、获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一等奖的作者每人奖励2000元,对其导师奖励2000元(限第一导师1名);二等奖的作者每人奖励1000元,对其导师奖励1000元(限第一导师1名)。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将打入银行卡,每位研究生在入学时按要求办理银行卡,并报送研究生处;若银行卡丢失,应及时补办新卡并报告研究生处和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助教、助研、助管等岗位(简称“三助”岗位)。新生奖学金为二、三等奖获得者或没有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安排。“三助”岗位的补助标准月均300~500元,一年按照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